【賴添福專欄】私校設立住宿式機構 各界準備好了嗎?

【賴添福專欄】私校設立住宿式機構 各界準備好了嗎?
2021/07/23

政府為補強長照特約的法律授權、避免長照機構削價競爭、保障受雇員工勞動條件不受機構屬性不同有所影響,及加速布建住宿式機構服務資源等,啟動長期照顧服務法( 以下簡稱長服法) 大規模修法,增訂6條、修正11條,共17條,今年5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6月9日公告實施。

其中修正長服法第22條增列第2項第2款,規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亦得為住宿式機構之設立主體,即不適用第1項長照機構法人設立規定。理由是布建住宿式機構資源及銜接私校法第50條第1項有關學校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之規定。

住宿式機構布建量能不足

政府為建構完善的長照體制,自2017年起極力推動以社區式、居家式照顧為主的長照2.0為重大政策,但住宿式機構服務未被重視,且未列為該政策的服務對象,致使住宿機構這幾年來床位成長相當緩慢,4年來只增加了28家共2,543床,截至2021年4月底,床位缺口尚有4萬床,加上長照人口每年約需增加5,000床的剛性需求,需求量逐年擴大,造成供需失調。

【賴添福專欄】私校設立住宿式機構 各界準備好了嗎?-創新照顧
住宿式機構的供需差距日漸擴大,供給量能有待提升。(圖/pixabay)

開放私校設立埋下3 大隱憂

政府為加速住宿式機構服務量能,推動及鼓勵現有小型住宿機構轉型及公共化量能提升計畫,但緩不濟急,藉修訂長服法22條之際,開放約55所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高中以上學校,以實習、研究名義附設住宿機構。此一修法政策是否能因此而增加量能?國內3大住宿機構協會(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護理之家協會)都持保留態度,也擔心造成住宿式機構爾後發展的深遠負面影響,原因如下:

① 立足點是否公平?

現行及未來新設或轉型的住宿機構,依長服法第22條以法人方式設立,其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皆受長照法人條例嚴格規範。學校法人如要經營住宿式機構也可依該條文及法人條例設立,但如透過此修法方式設立美其名是減少冗長作業程序,實則將造成法人住宿機構立足點的不公平競爭,其中以占經營成本最大的土地、建築、人力成本最為不公平,甚至賦稅更是如此,恐會影響爾後法人住宿機構投入的意願及誘因。

② 法令規章制度是否完備?

以學校法人名義設立住宿式機構,修法時只規範其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其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配套措施,如施行細則、機構設立區域、家數、規模、必要財產、設立許可程序、廢止、撤銷、合併、會計制度、盈餘指定用途及比率,尤其是機構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更重要的是當學校退場時之處理機制及衍生問題等等,這些重要事項在私校法及現行法規上是否完備?

③ 能否加速布建速度及量能?

住宿式機構從土地取得、變更、規劃、興建到營運,至少3年以上,林萬億政委指出,很多縣市政府與學校向中央建議能減少冗長的行政作業,因此以修法利用學校閒置教室轉設為住宿機構,來加速量能的開發。但實務上各項行政作業要求就會因此而加速嗎?要將閒置教室變更為住宿機構使用,涉及當初學校興辦事業的土地變更是否有違設立時的特定目的事業用途?教室也要因此變更使用,連帶的也需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要求,這些程序完成都曠日廢時,再加上要符合住宿機構設立標準的設施設備及規劃,有時都會比新設機構還久。只圖將閒置教育教室變更使用設立來產生住宿機構量能,是否能如政府、學校所願不無疑義。

為加速布建住宿機構提升服務量能,既已開放私立學校附設住宿式機構,呼籲政府比照法人條例完備各項配套措施,學校也應檢視閒置教室是否符合土地、建築、消防、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及其適合性,以免曠日費時衍生更多問題。但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如何創造住宿機構經營友善環境,如收費不彈性之天花板障礙、增加人力資源政策,及列入長照支給付對象等,增加民間之投入誘因。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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