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綺玲
因應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長照業者受疫情衝擊致服務減少或停業之影響,在《創新照顧》雜誌17日舉辦第3場線上論壇中,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線上講解,帶領長照業者看懂長照紓困方案的眉角,並分享如何釐清機構染疫責任歸屬等議題。
目前約30家住宿式機構已出現機構內確診情形,指揮中心近日調整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各縣市6月15日起安排住宿型長照機構工作人員及住民1周內完成疫苗施打,以降低群聚染疫之風險。而機構業者憂心一旦機構染疫,後續機構責任歸屬及住民家屬求償權益。
賴添福回應,若員工因接觸確診者被隔離或員工確診的情形,則可依紓困補貼或職災相關規定處理;若為機構住民染疫,目前紓困補助未納入補貼,機構原則上依消費者保護法對住民是負無過失責任,若要完全排除被求償責任,則機構不易提出住民的染疫與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證明。不過,機構依「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提供服務,機構可據此主張無過失及減輕賠償責任。
至於安置差額、隔離費用、離開機構額外產生的照顧費用等項目,賴添福表示,如果走到法院程序,家屬提出請求賠償,但若機構能證明無過失,則可以據此主張減少賠償金額,最後交由法院裁定。
依衛福部紓困4.0方案,賴添福提到,長照機構的紓困依據目前分為「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營運困難紓困措施」及「住宿式機構紓困之停業損失補貼」2種作業規定,因此對應2種不同紓困標準。而紓困申請方式住宿式機構目前僅能採紙本申請,社區式、居家式長照機構則可透過線上及紙本方式申請。
有關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的類型,賴添福解釋,指的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而社區式類型中僅以日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家庭托顧3類型,不包含團體家屋。若住宿式機構營業項目增加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目前紓困辦法規範不明確,已向中央詢問並爭取納入紓困補助類型。
記者也訪問衛生福利部長照司,長照司對此議題的回應,若住宿式機構營業增加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項目,提供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的部分,可適用其他照顧服務類的紓困標準,同一機構視為同一申請人,若同時提供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需一併同時提出申請,以免發生重複申請之情事。
居家式、社區式長照機構紓困可分為2種情形,第一種是經中央政府通知停業,且因給薪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1萬元計算,給予雇主一次性停業補貼。另受僱員工給予3萬元一次性薪資補貼,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一次性生活補貼新臺幣1萬元共4萬元,員工補貼則由雇主協助申請後再轉發予員工。賴添福說明,因疫情政府宣布停業之情形,不可歸責勞雇任何一方,雖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但雇主仍需依勞基法之規定給付停業期間之例假日、休息日或特休假之工資,故政府於停業間提供雇主一次性員工薪資給付補貼措施。
目前居家式服務政府未通知停業,若居服員因案主自動取消服務致收入減少,賴添福則回應,居服員可透過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申請相關補貼。
另一種情況是,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1個月收入較指定期間減少達50%者,以110年4月30日前在職且投保的員工數,給予雇主包含員工薪資及營運費用,每人以4萬元計算一次性營運補貼。另家庭托顧符合收入減少50%或停業情形,110年4月30日前持續提供服務,給予一次性每人補貼3萬元。賴添福補充,家庭托顧個案若回歸家庭照顧,家托員亦可轉為提供居家式服務,得申請長期照顧服給付及支付費用。但若是日照中心照顧服務員轉任居家式服務,則無法請領長照給付。
賴添福還提醒,若補貼期間單位離職員工人數超過110年4月已投保人數1/6、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務、重複申請責等情事,則無法請領相關補貼。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紓困補助標準,賴添福表示,住宿型機構若因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可申請停業期間紓困補貼,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其中,基本人事費計算方式以停業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薪資,按停業前6個月的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維持費則包含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等維持營運的相關費用。
另一種則是營運困難的住宿式機構,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指定日期區間收入減少達15%以上者,政府提供信用保證,協助雇主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並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