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高齡金融剝削及詐騙機率,達成資產保全或傳承目的。
信託方式說明
1. 自益信託:為避免名下不動產遭受不肖份子詐騙或覬覦,不當變賣導致損失,甚至無家可歸,信託後的不動產權狀保管於本行,確保產權及權狀安全無虞。
2. 他益信託:為照顧受益人(如: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未來生活並達成資產傳承目的,預先將不動產辦理信託,信託後不動產權狀保管於本行,確保產權及權狀安全無虞,信託期滿後再將產權移轉給受益人。
信託特色
● 不動產所有權於受託人名下時,需要進行變動、移轉、融資、處分等相關情事, 皆需要委託人同意(如有監察人情況,監察人也需同意)方能進行,故有產權保全的效果。
● 信託財產受信託法保障,不可強制執行,具有獨立性及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