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安全介護講師山田滋從2000年4月起,開始參與長期照護機構、福祉設施的經營規劃,以及風險管理規劃,目前定期舉辦安全照護為主研討會,以「現場主義・實踐本意」概念計畫,曾演講主題為「從案例中學習管理者的事故應對」、「從案例中學習預防復發措施的原因分析」等,本文將以山田滋的觀點介紹,最近採取跟從前做法不同的防止跌倒新措施。
導正偏重於事發前防止跌倒的對應
我們經常把「事半功倍」當作防止各種各樣照護事故的對應措施,在某種程度上也得到相當值得欣慰的成果,但在防止被照顧者跌倒的對應無法順利改善。因此,我們在2年前開始進行實驗,如果只靠照護員的手能做到何種程度來防止跌倒。依此結果,我們也改變了跟以往不同的防止跌倒對策。
照護員在旁邊幾乎也無法防止跌倒
首先,從2年前進行防止跌倒實證實驗開始。因為先前發生照護員在被照顧者旁邊仍發生跌倒的事故,家屬主張:「照護員就在旁邊,(跌倒)事故應該可以防止。」後來被認定是過失事件。
對此,我們抱著懷疑態度進行了2項實驗包括,照護員在旁協助步行時,能支援步履蹣跚的被照顧者到何種程度,實驗結果顯示有36%防止跌倒率。另一項則是,從椅子上突然站起來跌倒的被照顧者,照護員在1.5公尺距離內趨前扶助來防止跌倒的比率結果是23%。換句話說,即使照護員在旁邊,仍有7成被照顧者跌倒案例無法被防止。
所以,若還是靠照護員的手來「更加強看顧!」這即使多幾個照護員也是不夠,本來沒有過失且無法防止跌倒的事故,照護員還需要負擔責任。因此,首先我們將問題點整理出來,重新思考如何防止跌倒事故的對策。
以往防止跌倒對策的問題點
以往防止跌倒對策的最大問題點是「全部跌倒事件都是可以防止」。本來在法律上也沒有明列需要盡防止跌倒事故的義務,但在往後延伸的法律開始朝向,在移動過程中應該防止跌倒事故的義務。
所以,我們將防止跌倒的義務區分3種程度為「直接協助移動的跌倒」、「間接協助移動的跌倒」和「自立步行中的跌倒」,變更防止跌倒對策的優先順序。「直接協助」是照護員會緊密地接觸被照顧者的身體;「間接協助」則屬於照護員在看顧被照顧者過程中發生跌倒。當然,直接協助所需要承擔的防止跌倒義務較重,自立步行中的跌倒則完全無防止義務。
再者,「照護失誤」又可分為三種來決定跌倒事故的原因是「被照顧者的原因」、「照護者的原因」與「照護環境的原因」。分析這3種原因後,我們發現降血壓劑是造成跌倒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機能低且在協助被照顧者移動時很難操作的二手輪椅也是發生跌倒事故的原因之一。
減輕損害效果高
第3項問題點「強化看顧」也就是全部的跌倒事故完全需要靠照護員的手來防止。本來事故防止對策有下列3種方法均衡在運用分別是,未然防止,直接排除會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擬定最佳效果的對策;事發前可防止,事故將發生時,照護員能當場順利處理;減輕損害,事故發生時減輕傷害的對策,建議改善以往太過偏重於「事發前可防止」的對策,應該兼顧「未然防止」及「減輕損害」的對策。
例如:被照顧者蹣跚行走的原因若是降血壓劑或精神藥物造成,需要重新檢視用藥方式,對於未然防止便有非常高的效果。另外,即使跌倒也不至於造成骨折,若在床側邊鋪設能吸收衝擊力的墊子,或者使用能保護大腿骨的護墊等,都能夠發揮很好的效果。因此,只重新檢視照護員仍然無法防止跌倒,我們便會提出以往不同的對策。
(編譯:安可人生編集長李全賢;資料來源:高齡者住宅新聞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