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居盟)22日發起線上座談會,針對衛福部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對產業的衝擊及影響,居盟理事長林金立提到,近期配合長服法修法,衛福部預告修改草案,將影響產業結構、人力等規定,持續彙整各界意見趕在草案預告結束前,9月底將修改建議提交衛福部。
60多位參與者共同討論,居盟政策委員會委員劉庭軒提到,配合長服法第22條增列設有長照科系之私校可設立提供住宿式長照機構,排除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的規定,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改草案涉及8項條文修正,其中像是簡化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籌設許可文件、增列私校籌設住宿型長照機構應先取得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再報中央許可、設立許可證書應登載事項新增業務負責人姓名,以及修訂擴充或縮減服務內容等規定。
未來新法規上路,針對第6條長照機構籌設許可申請規定,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提出籌設許可申請除檢附會員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外,需經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居盟政策委員主任委員涂心寧提到,目前機構籌設許可等待期不一造成單位開辦時程規劃困難,若修法再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規定,恐拉長設立申請的時間,多數與會者持維持現狀或建議將同意修改為備查的看法。
草案說明指出,業務負責人負責綜理長照機構業務,負擔責任與負責人同等重要,為利機構管理及民眾辨別,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應登載事項新增「業務負責人姓名」。劉庭軒認為,有些單位業務負責人為聘僱關係,若因離職或異動頻繁變更證書將增加行政手續。涂心寧也提到,參照兒少機構及醫事機構設立許可,目前證書僅需登載負責人,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或採用背面註記的方式。
未來當機構名稱、業務負責人姓名及服務項目等變更,將簡化為僅需提出申請書,但應於事實發生30日前提出。與會單位也反映依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3年以上之聘僱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於30日前預告,實務上業務負責人姓名變更要在30日前提出變更申請的為難。因此,居盟彙整與會建議修正條文調整為發生事實日之30日內提出。
此次修正明定擴充的定義為機構服務內容、樓地板面積或服規模增加,也修訂長照機構遷移及擴充皆準用籌設及設立規定,申請擴充須載明擴充理由。同時,增列各地方政府受理長照機構籌設許可案件之審核時限。
長照2.0上路至今,政策進入檢討階段,居盟也規畫10月中辦理實體座談會持續關注修法動態,涂心寧認為,近期相關法條持續修正,將影響產業未來發展,呼籲各界把握機會,踴躍向中央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