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專欄】長照機構運用促參工具成敗的關鍵因素

【賴添福專欄】長照機構運用促參工具成敗的關鍵因素
2021/06/25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 條,政府已將包含長照機構在內的社會福利設施列為重大公共建設。長照被政府認定具有優先性、急迫性及必要性,財政部促參司更將長照列為重大招商標的。

目前超過10億以上的促參案:基隆長照福利服務園區17.7億元、衛福部頤苑銀髮長照園區14億元、台東太平榮家舊址10億元。

此外,衛生福利部長照司依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立床數達6,135床,每床補助15萬元,總金額達92億元,再配合周邊相關設施(醫療、社區、居家、青銀共居住宅等),金額將更為可觀。

以上這些方案都將採用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營運,期滿後移轉所有權給政府)、BTO(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政府取得所有權,並由民間營運)或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期滿營運權歸政府)方式,引進民間雄厚資金、技術,有意投入之民間單位一定會注意各項招商訊息,而對此陌生的現行機構經營者不得不重視。

成本、收入計算須謹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必須符合適法性及自償性,其中自償性正是民間資源是否投入之關鍵因素。其評估指標有淨現金值(NPV)、內部報酬率(IRR)、自償率(SLR)及折現後回收年限(DPB),這些指標的關鍵核心在投入成本及營運收入。

投入成本:如採BOT或BTO,主要結構在營繕、土地租金、權利金、折舊、稅賦等固定成本,以及營運管理費(人事、維護、管銷、雜費等)的變動成本。營運收入:以照顧費用或長照2.0支給付費用為主要固定收入來源,其他非固定收入有捐贈及周邊附屬收入等。

以長照而言,成本中固定成本容易估算,但最難的為營運管理費用,其中以人力成本占總成本的60%至70% 最高,受長照機構設立標準及勞動基準法勞動條件規範,不像其他產業可用自動化設備降低成本,長照屬勞力密集產業,照顧人力成本只會不斷增加。

收入項目則受到《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規定,及長照2.0支給付制度限制,收費標準及異動都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亦即投入受到無形天花板限制,無法做到多元服務內容而有彈性定價之策。以上是長照與其它產業不同的特殊性,如無法準確精算,將使各項指標失真,影響投入誘因或是埋下簽約後之爭議。

筆者個人參與地方政府OT案前置作業委託服務甄選作業發現,參與規劃單位的財務可行性分析資料中,平均營運收入並未取得受委託服務機構之認可,或是應機構要求之公益性,而將收入壓低於市場行情之下等不合理現象,造成收入之項目失真。

而營運成本項目也未依各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精算配置人力,甚至還用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之人力計算,也未納入配置加隨時的人力需求特殊勞動條件,致使占最高比例的營運成本失真。因此其規劃的財務項目如:計劃報酬率、淨現值、回收年限、自償率,當然也就不能反映實際狀況,影響了投資誘因。

另外, 在投資營運模式(BOT、BTO、ROT、OT、BOO) 中, 內容若涉及住宿式機構,必須遵照《長服法》第22條規定,不管是自行投資經營或結合第三人方式,都必須具備長照財團法人或長照社團法人資格。

長照產業有其特殊性,長照機構使用促參工具時如無法準確精算,將使各項指標失真。
長照產業有其特殊性,長照機構使用促參工具時如無法準確精算,將使各項指標失真。(Image by Steve Buissinne from Pixabay)

對促參的建議

因應長照住宿機構大量需求且建構不易又有迫切性,有賴政府及民間公私合力投入,不管是政府提出或民間自提,促參是一個重要工具。但除了暸解促參法各項要求外,必須連結及熟悉相關法規。在作業上因促參案涉及地政、建管、環評甚至財務等專業,實非地方主管機關承辦能掌控。因此建議:

1、 成立專業團隊並由高層主導,達到橫向溝通及各項行政作業之效能、效率。

2、 長照住宿機構成本、收入結構受到各項法規限制之特殊性,不像其它公共建設,致使其財務不具可行性,如有其優先性、必要性、急迫性,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法提供非自償部分予以補貼。

3、 機關應依政策需求及長照各式機構之差異性,選擇民間參與的最佳投資營運模式,大型綜合開發方案採BOT,由法人機構整合營建商。單一或小型長照案則以法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之OT 案為宜,或採政府有償取得服務的BTO,可顧及營運者專業的規劃及需求。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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