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人口結構老化,長照的需求日益增加,長照機構也因此增加不少,然而,長照機構報稅是有訣竅的,不可不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提供社會福利勞務服務的長照財團法人、公益長照社團法人等機構,可以免繳納所得稅及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根據去年一月底公布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的長照機構法人,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又分為公益長照社團法人與非公益長照社團法人,這三類長照機構法人的所得稅課稅規範並不相同。
在所得稅方面,若是長照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長照社團法人,皆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外,可以免納所得稅。
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的長照社團法人,並不能免稅,因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且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的性質,視為「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的營利事業」,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在營業稅方面,則是根據是否有提供「社會福利勞務」服務來決定免稅與否。臺北國稅局指出,長照機構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的長期照顧服務,如果屬於社會福利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論是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都可以免徵營業稅;若是專營長照服務免稅勞務者,還可以免辦稅籍登記。但是,長照機構法人如有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的話,就要依法繳納營業稅。
由於許多長照機構法人不太清楚應該如何報稅,臺北國稅局因此特別提出詳細說明,長照機構在稅務申報時,應依其法人性質,適用正確的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目前台北市已有數家長照機構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免納所得稅及營業稅。
長照機構法人的課稅規範
長照財團法人
長照社團法人
公益
非公益
所得稅
適用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
適用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
具營利性質,應納稅
營業稅
專營
銷售社會福利勞務
免稅
免稅
兼營
銷售社會福利勞務
免稅
免稅
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
納稅
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