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已是國政,也是世界級的議題。接連幾次長照機構的重大火災死傷事件,激出了輿論關注,加重了官署相關的查核督考評鑑作業的力道與密度。正因如此,我們也發現了有以下的風險事實,值得提出來探討:
有消防長官督導分隊小型醫療院所消防設施設備時,發現地下室堆滿大量可燃物、避難動線與出口被佔用等重大違規事實,但核閱建管/消防/衛生/社政等查核安檢、督考、評鑑或複查紀錄時,卻都已被轄內安檢查核人員註記沒問題或已改善。
基於個人多年公安輔導與推動的經驗,在消防設施設備鄰近區域與避難動線節點,應該力求用標線與標語(不強求顏色與型式)宣示,這區域或動線不能堆放物件或形成避難應變救援的可及性。但台灣人文社會習性,即使現場貼有標線,物品與障礙仍然在安檢之後出現。
解決之道,或許可以援引台北市政府要求百貨商場的作法,在標線上另行註記「此為火災時必要操作或使用的設施設備,禁止堆放物品或形成障礙」等文字,導引在該區域出入的家屬與住民(消費者)發現機構違規事實,基於與自己親愛家人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感受,而願意主動告知機構管理單位或向政府機關檢舉。如此,台灣人文社會防火避難管理的落實性,才比較可能實現。
另從部立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本土火災災例之分析與責任論證過程中,凸顯了擔任護家機構負責人的護理師,在醫院行政層級與倫理文化裡,實無足夠的能量可以有效落實推動機構的防火管理事務。因此,護理學會與護理師公會才一致聲援被調查或起訴的護理人員,要求修法,不要限制由層級不夠高的護理人員擔任機構負責人,也公開論述專業護理人員沒有辨識電氣火災風險與必須執行跨部門協調合作的防火管理人的能力。因此,基於台灣人文社會與醫療院所的行政管理文化,或可建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負責人,宜由相當於副院長層級地位的醫護人員來擔任;而防火管理人應依消防法的精神要旨,由醫院正式編制的一級主管來擔任。
在督考與評鑑制度作業的導引下,緊急應變計畫與演練腳本,愈來愈完整、甚至完美,反而潛藏了輕言承諾、漠視火場火煙侵害下應變作業的困難性,而衍生極可能失敗的風險與事後被追究的法律責任。故建議釐清長照機構的安全督考與評鑑,並非建管/消防法規內容合法合格的再次查核;而是著眼於公共安全目標下,常規作業是否存在的火災風險辨識與溝通。
至於風險是否要改善、能改善,是要透過利害關係人共同進行辨識與溝通後,出於醫療院所/長照機構本身的意願與能力,而推出的改善方案與作為。衛生/社政機關的努力,就是輔導機構了解風險項目,並促成自願逐年逐一改善的作業;而非把風險項目一律視為違法違規,要求全面改善至符合最新法規或專家委員期待的水平。後者,對既存合法使用的醫療院所與長照機構,並無法律強制作為可支持。
上述的說法,不是變法也非革命;反而是尊重人文社會的大眾各有為難,但仍需在機構住民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的共識目標下,基於本土災例凸顯不利但合理會發生的火災境況,進行風險辨識與溝通的論述。這樣的邏輯思維與作業模式,或許可以鼓動各利害關係人,願意撥出一點時間/心力/資源,來嘗試在合法的基礎上,調和機構的火災安全需求。
事實上,我們不是非要督考評鑑優等,而是逐年有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