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許多資深勞工仍有體力與意願續留職場,企業也面臨缺工與經驗傳承的需求。為了協助勞資雙方在延長勞工工作年限上有溝通共識,勞動部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明確規範協商流程與注意事項,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協商創造雙贏。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這意味著,只要雙方有意願,年滿65歲勞工依然可以持續受僱工作。此份協商指引內容包括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等,並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讓勞資雙方在協商延長工作時能有所依據。
想續留職場?搞懂這三種模式
根據指引,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主要有三種方式,勞資雙方可評估適合的模式:
1. 繼續僱用:依規定,雇主不一定要在勞工滿65歲時強制退休,可直接讓勞工繼續工作。
2. 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依據新修法,雙方合意約定一個新的退休年齡(例如延後至67歲)。
3. 退休後再僱用:勞工先辦理退休,領完舊制或新制退休金後,再由雇主重新僱用。
雇用高齡勞工,政府提供資源協助
根據協商指引說明,勞資雙方都可以隨時主動提出延後退休年齡協商,勞動部在指引中特別提醒,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
勞動部提醒,若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並且以書面約定退休年齡,雙方各執一份;如需提前終止契約,仍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而如果是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澤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指引中也針對雇用高齡者雇主應注意事項及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例如,無論勞工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都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工職災保險;雇主應為年滿65歲勞工提供至少每年一次健康檢查。而雇主也可以向政府申請「繼續雇用高齡者補助計劃」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劃」等協助措施。
勞動部呼籲,資深員工是企業的重要資產,雇主應本著誠信原則與勞工適時協商,共同營造世代共好的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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