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家庭托顧制度,最早可回溯至2002年「長期照顧三年實驗社區計畫」中的先導性試辦方案 。隨著長照1.0的推動,家庭托顧被正式納入八大類長期照顧服務項目之一 。直到2017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家庭托顧的設置標準、法律定位才逐步明確 。
長照2.0上路後,在支付制度誘因的刺激下,家庭托顧快速擴張 ,特別是在原鄉與偏鄉地區,設置日間照顧中心有難度,家庭托顧成為極具彈性的替代方案 。在原鄉部落中,長者得以留在熟悉的生活環境,參與部落活動,形成社區共生力量 。這樣的模式有效避免長者過早進入機構,充分體現其制度初衷 。
在原鄉與偏鄉地區,設置日間照顧中心有難度,家庭托顧成為極具彈性的替代方案。 (圖片來源/illustAC)
然而,在平地與都市地區,家庭托顧的快速設置,則更多受到支付制度與政策評分指標的驅動 。中央將家庭托顧納入各縣市長照布建評分項目,地方政府在追求數量成長的壓力下,往往尚未充分理解家庭托顧的設置理念、服務對象定位與實務風險,便匆促核准設立。在多年實地評鑑中,我發現不少單位在環境安全、照顧設計與風險管理上,已潛藏高度危險,有以下關鍵問題:
一、人力資格與教育訓練:門檻過低,能力落差過大
依現行規定,家庭托顧之業務負責人(照顧服務員)只需具備500小時的照顧服務經驗即可申請設立,約等同於全職三個月左右的工作經驗 。如此短期且高度異質的經驗,是否足以支撐一位照服員獨立承擔多名中重度失能長者的整體照顧責任?
在實務評鑑中,家庭托顧單位普遍存在照顧技巧不足、活動設計與功能促進能力薄弱、資訊與文書能力不足,以致照顧紀錄不完整、難以執行真正個別照顧計畫等問題 。雖然現行制度規範,須完成20小時失智症加強訓練與20小時身心障礙訓練,但精神障礙、行為問題處理(BPSD)、活動帶領等關鍵能力,並未納入必要訓練。結果導致許多家庭托顧業者傾向收治CMS第6至第8級的個案——產值高、活動需求低、照顧模式單純化。這樣的現象已逐漸偏離家庭托顧原本應有的社區支持與生活照顧精神 。
二、硬體與環境安全不足下的高風險現場
現行設置標準並未明確要求家庭托顧須配置照顧床。但多數單位實際收治的是第6至第8級、長期臥床或高度依賴的個案,照顧床是「實質必需品」 。若制度上默許家庭托顧收治7–8級個案,卻未同步調整硬體設置標準要求,造成制度與實務之間的嚴重落差。
更令人憂心的是,現行標準對於逃生動線、防火與無障礙環境,幾乎未有實質要求 。不少家庭托顧僅有單一出入口,或後門為死巷並堆放雜物,無法容納病床推行的逃生路線。在單一照顧人力情境下,一旦發生火災,根本難以安全疏散多名臥床長者 。這並非假設性的風險,而是我親眼見過的真實樣態 。
三、門檻要求與支付制度的公平性與風險控管問題
從連續性照顧光譜來看,家庭托顧並不適合輕度失能個案,這類長者應由社區據點或日照中心承接 。然而,日照中心普遍不收6–8級個案,導致A個管大量將中重度個案轉介至家庭托顧 。以單一人力同時混合照顧3–5級與6–8級個案,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兼顧品質與安全 。同樣是領取政府支付制度下的高額給付,重度個案在護理之家需接受嚴格評鑑與紀錄;但在家庭托顧中,卻被允許在極低評鑑要求下提供服務 。這樣的制度差異,是否符合公平與風險管理原則 ?
正視24小時家庭托顧試辦的潛在風險
若未來長照3.0政策持續推動24小時家庭托顧試辦,我必須提出嚴正呼籲:在未全面檢討人力配置、支付標準、環境安全與照顧品質之前,貿然推動將衍生更大的制度風險 。24小時家庭托顧本質上即是一個小型機構式照顧單位,其人力輪班、活動安排、環境安全標準,理應比照更高等級檢視。否則,一旦發生重大事件,制度將承擔同等份量的社會成本與政策責任。
在追求長照服務涵蓋率與設置量快速成長的同時,家庭托顧制度中所潛藏的結構性問題不容再被忽視,唯有在制度設計、人力能力、硬體安全與政策公平性上同步升級,才能真正成為台灣長照體系中值得信賴的一環 。
“在未全面檢討人力配置、支付標準、環境安全與照顧品質之前,貿然試辦24小時家庭托顧,將衍生更大的制度風險。”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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