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快速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預估將於未來30年間由約40萬人倍增至84萬人,屆時每9位高齡者中,就有一人罹患失智症。失智症所帶來的挑戰不僅涉及醫療照護與長期照顧,更涵蓋社會福利、住宅、交通、金融、司法及人權保障等多個面向,需要透過法律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及國家長期責任架構,方能有效因應挑戰。
我國自2013年發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14-2016)》,並於2017年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2018-2025年)》,失智政策發展具一定基礎。然而,長期以「行政計畫」為主之推動模式,在缺乏法律授權下,已逐步浮現結構性限制:
一、 國家責任未法制化,政策延續性不足:目前各項措施主要依循行政計畫推動,雖可作為政策發展依據,但其推動力道與資源配置仍可能受到政策優先順序、行政程序或預算調整影響。「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於2025年屆期後,新版政策遲未能銜接,即顯示現行體制在延續性與穩定性上不足之處。
二、 統籌層級與授權有限,跨部會合作難以深化:目前失智症政策雖由十餘個部會共同參與推動,但實務上仍以衛福部長照司擔任統籌單位。在缺乏明確法律授權及較高層級統籌機制下,跨部會間之資源整合、責任分工與政策協調仍有進一步強化空間。
綜上,本會持續倡議制定《失智症基本法》,希望透過法律建立國家長期推動失智症政策之責任架構,讓失智症治理從行政計畫邁向法制治理,並完善跨部會治理機制。
美、加、日、韓均已邁入專法時代
國際上,多數先進國家已透過立法強化失智症治理架構。以日本為例,歷經多年政策推動,於2023年通過《促進實現共生社會之失智症基本法》,建立首相層級之跨部會統籌機制,並明確將失智者定位為權利主體,納入失智者及家庭參與政策決策,強化政策之制度化與執行力,成為我國重要參考典範。韓國、美國與加拿大,也於政策發展初期或尚未形成完整政策體系之際,即先行制定失智症專法。
由此可見,透過立法建立穩固之制度基礎,已為先進各國推動失智症治理之趨勢。國際經驗也顯示,法律與政策並非相互取代,而是透過法律建立穩定架構,再由政策計畫具體落實執行。我國歷經十餘年失智症政策推動,已建立相當基礎,現階段已具備邁向法制化之條件。
政院領航、權益和防治並進
本會歷時兩年深入研析,召開多次國內外專家學者會議、汲取各國專法精髓,並結合國內家庭經驗與實務需求下推出草案。核心重點如下:
一、 以尊重失智者價值、權益保障、失智防治與共生社會為方針:本於尊重失智者個人價值之原則,維護其自主及平等,保障其家庭之權益與福祉,促進相互支持的共生社會,並強化失智症防治。
二、 提升治理層級至行政院:由行政院擔任跨部會統籌機關,負責整體政策規劃、協調及資源整合,並建立「失智症政策推動小組」作為跨部會協作與諮詢機制,以提升政策執行效能。
三、 建立政策檢討與更新機制:明定失智症政策應每年檢討、每五年更新,確保政策內容因應社會需求調整。
四、 建構更全面性的政策架構:規範失智症政策應涵蓋社會識能提升、友善及無障礙、社會參與、安全保障及自主決策、司法保障、醫療照護服務與諮詢支持體系、降低風險及早期介入、專業人力培育、研究發展與系統建置等多元面向
自2026年4月啟動審議以來,已有包括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及朝野立法委員提出十餘個《失智症基本法》版本,並進入審議程序,顯示制定失智症專法已逐漸形成跨黨派及社會共識。
目前各草案版本均主張應由行政院設立專責委員會,並規範定期檢討更新國家政策,同時以建構失智友善共生社會、保障失智者和其家庭照顧者權益,以及強化失智症防治為核心理念。這顯示提升治理層級、強化跨部會協調及建立長期制度基礎,已成為朝野及社會各界的共同方向。
期待朝野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建立兼顧失智症預防、照護、支持、社會參與及權益保障之法制架構,共同打造失智友善、尊重人權且具包容性的共生社會。
“提升治理層級、強化跨部會協調及建立長期制度基礎,已成為朝野及社會各界的共同方向。”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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