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家屬申訴發現可疑的傷或瘀青,懷疑「可能是工作人員虐待?」,院方進行調查,但是沒有工作人員會說「是我做的!」所以常常是有調查沒真相,以此回覆申訴,家屬無法接受,引發不滿。虐待的嫌疑常會在不明朗的狀態下發酵,之後如果又發生不明原因的骨折,「你看!還說不是虐待。」家屬就會直接通報相關單位。像這種疑似虐待的事,如何因應比較好?
面談調查沒有意義
當有人投訴虐待時,為什麼院方要向工作人員面談調查呢?院方一開始就知即使調查也不會得到任何明確的答案,即使家屬也大都知道會是怎麼一回事而懷著不滿。如何調查及說明才能讓家屬接受?
首先,院方必須認知,當機構被懷疑有虐待嫌疑時,問題不是在工作人員個人,而是在機構本身。因為當執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於使用者有不當行為導致受傷時,這是可歸究於院方的責任。對工作人員面談調查,就像是以旁觀者立場處理問題,機構必須以當事者的身分,對於此指控跟懷疑負責。
機構對有無虐待的判斷
機構對於「虐待嫌疑」以當事者的立場進行獨自的調查,必須明白確認是否有虐待,也就是必須説明:「經本公司直接調查的結果,工作人員沒有虐待行為。」那麼要如何進行調查?如何判斷有無虐待?
例如:以實際的案例來看,這些大多發生在臥床不起的使用者身上,能行動者則較少,發現的部位多在額頭、眼睛四周有似毆打傷痕。首先,從事故、虐待兩方面來看,將可能的情況來做事實的對照驗證,具體的設定情況如下:
1、以故意傷害為目的粗暴行為(虐待)
2、不是以故意傷害為目的,但以粗暴的照護方式使其受傷(虐待)
3、用明知有危險的照護方式使其受傷。
4、使用不知道有危險的照護方式使其受傷。
5、照護中因不可抗力而使其受傷,知道但沒有通報。
6、照護中因不可抗力而使其受傷,卻不知道。
虐待的可能性的驗證
參照過去的事例來判斷虐待的可能性高或低,虐待事例中最常發現,皮膚受傷大都在較難發現的地方,失智症者臉部受傷有類似被硬物毆打的狀況,意外事故的可能性高於虐待。如果照護中的意外事故可能性很低,又跟過去虐待行為的類型一致的話,即使沒有任何證據,那麼結論就是高可能為虐待行為所致,很多使用者的腳內側被發現有不自然的割、切傷等情況就屬於這類型。
而本案例的情況,經由重現看護墊的照護行為,得知在側臥時更換臀部的看護墊時,使用者的臉會撞撃到床邊柵欄,而工作人員在更換作業中,無法看到使用者的頭部位置。此外,讓機構經營者躺在床上,由介護主任進行各種面向的驗證,拍攝成影片作為附加資料,向家屬提出調查報告書,家屬也能接受不是虐待行為,只希望以後在照護時能多加注意!
(編譯:安可人生編集長 李全賢;資料來源:高齡者住宅新聞社安全介護代表 山田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