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下半年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影響了民眾之租稅權益,是長照界不可被忽視的議題。
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故所得稅法第17條於108年7月24日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並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茲以一張簡表說明此立法變革:
適用時間
扣除額度/適用對象
限制資格
108年度1月1日起
(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所稅即可適用)
每人每年12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
排富條款:
1. 稅率20%以上不適用(註)
2. 股利/盈餘選擇分開計算者不適用(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基本所得稅額超過規定扣除額者不適用(670萬元)
註:經減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三項第一款)
註:長期照護(顧)費用非屬於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項目。
觀察重點
就有長照相關需求的民眾家庭而言,僅了解本次新修正法令尚不夠,需要盤整截至目前為止與長照相關之租稅措施,筆者茲整理比較如下:
經解析上述之彙整資訊,對民眾之影響有好,也有不足之處,茲說明如下:
- 每年長照相關之特別扣除額最高可達32萬元
新法增訂以後,民眾若同時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條件,最高可合計20萬+12萬=32萬之特別扣除額。換言之,本次修法是對民眾再加碼減稅之福利措施。
- 排富條款過於保守狹隘
本次增訂之特別扣除額並非所有人都可以適用,若是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簡言之,只有所得稅率在12%,或12%以下者才可以適用此項扣除額,若綜所稅率達20%者,即不適用。關鍵疑問在於,適用稅率20%者(年所得超過1,210,000元以上者,累進級距稅率即為20%以上)真的算是「富足有餘」可以負擔得起長輩的長照支出否?
筆者之政策建議
經考量目前普遍的消費水平,並符合社會實際現況需求,所得稅法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排富條款之上限稅率為12%,建議放寬提高為20%,擴大長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範圍,以符合民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