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政策解禁!針對小型老福機構無法接受政府補助的「禁令」,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鼓勵小型、非長照法人的老福機構多元發展,提供多層級的服務型態,未來參與長照2.0的居家與社區式照顧等政策方案的小型機構,符合公告指定項目與基準,就可以領取政府的政策補助。
此次修法也針對無撫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長輩,地方政府得結合民間團體關注其照顧品質,並提高未立案機構的監督強度。另外,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狀況,修法也加重最高可處100萬元,並得令其停辦一年。
放寬補助禁令
自從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以來,小型老福機構深受「三不政策」(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與不享受租稅減免)限制長達23年,今日修改老福法第36條,以「不包括配合國家長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為但書,鬆綁其中第2項第2款「不接受補助」。
近年政府也頻頻針對住宿機構釋出不少政策誘因,包括「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等,囿於「三不政策」限制,往往只能以獎助性質、創新方案等名義發放。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近年國家推動長照2.0政策,超過1千多家小型機構林立於社區中,卻只能做住宿機構,想參與長照2.0卻受限於「三不政策」,因此修法鬆綁。吳玉琴解釋,現行住宿機構若想參與長照2.0政策,必須另外成立服務單位,或是配合長照政策提升品質、強化公安消防,如今終於可以名正言順獲得補助。
本次修法通過後,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必須在半年內完成子法修訂,明確列出可接受補助的項目與基準。吳玉琴相當期待本次修法能讓小型老福機構將照顧專業的服務與經驗投入於在地社區,增設長照B、C級單位,也能按長照政策接下來的需求,修訂與增設適用範圍。
本次修法也針對提升照顧品質,修改第40條之1,若入住老福機構且沒有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授權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監督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歸被拒絕;
如果老福機構虐待、妨害服務對象身心健康、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導致服務對象死亡,這次修法也加重罰鍰,最高可處100萬,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最長一年。
修法減少扶養義務糾紛
此外,不少老人接受保護安置所產生的費用,根據現行「老福法」41條得向其卑親屬求償及強致執行,也引發不少「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造成大量訴訟成本。
本次修法除增加配偶選項外,償還期限延長至60天,考量實務上老人及其配偶、親屬生活困頓無法負擔安置費用,也開放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外部委員成立審查小組,針對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進行行政審查,避免行政事務成為法院負擔。
吳玉琴表示,本次老福法修法先處理緊迫議題,但面對超高齡社會即將到來,以及長照服務法的競合,呼籲行政院應儘速啟動更完整的配套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