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 長照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

違法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 長照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
2021/05/18
作者/專欄

去年9月臺北市內湖區一間未立案的私人養護機構失火導致三死之意外,引發外界關注,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授權主管機關可進入未立案機構檢查,機構不得拒絕,倘致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為避免長照機構削價競爭,此次修法明定長照機構應向服務使用者收取自負額,不得減免,並增列罰則,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追收擅自減免之費用」

衛福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施行,有鑑於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亟需加速布建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滿足國人住宿式機構服務需求,本次修法共計17條,主要重點包含明定未立案長照機構違法樣態及罰則、長照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等。

本次修法明確將特約及給支付制度相關規定授權法制化,以利強化長照特約單位之管理,規範地方政府得與長照機構特約,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修法也新增規定,解決非營利組織、公司及合作社之受雇照服員勞動條件不相當問題。新增條文要求長照機構應為所僱長照人員投保勞、健保、職災、就業保險及撥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充分保障受雇者勞動條件。如果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長照的議題多元又複雜,卻是我國在面臨高齡少子化的趨勢下,不得不面對的課題,本次修法的方向是為了補強長照機構特約的法律授權,並增加保障照服員及失能者權益。

另外,本次修法也因應私校法第50規定,修正第22條,開放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得以學校法人名義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為了避免浮濫,吳玉琴補充,立院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像退場私校這種受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設立,並設立程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衛福部期望藉由本次「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落實長照服務給支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培育長照專業人才,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及提升長照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