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上路以來,服務涵蓋率達56.6%(如加計團體家屋、關懷據點為67.14%),服務整體滿意度高達97.1%,長照服務一時之間成為顯學。長照2.0以支持家庭、社區照顧為主,卻忽略長照服務中最剛性、不可逆的住宿式服務。長照2.0財源採稅收制且無排富條件,政府負擔84%以上費用,但住宿服務使用者卻得不到照顧及支持,因此不時有長照悲歌發生。
政府為解決此問題,推出住宿服務補助方案,最高每月補助5千元,金額不高卻有排富條件,雖然對使用者來說不無小補,但對服務機構而言,在供需失調的現況下,缺乏彈性的收費方式及不斷增加的成本,可能讓機構選擇變相漲價吸收補助款,床位只會更為難求,奢談提高服務品質。有鑑於此,政府提出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劃。該計劃期程只到民國112年年底,執行3年來有以下現象值得探討:
- 依規定,若110年之查核未通過(共4構面,合計14項指標,只要其中一項指標未達標準即不合格),就已失去111年與112年申請資格。依長照司統計資料,109年共1068家審查通過(佔所有機構1850家之58.7%),獎勵金13.9 億;110年共1402家重新申請,通過1291家(佔所有機構1850家之 69.78%),之後111 年、112年會因機構評鑑成績或每年審查不合格退場終止,整個獎勵金逐年降低,至少有559家服務機構失去申請資格。
- 獎勵金是住宿服務機構重要的營運金,但計畫期程只到今年年底,明年是否延續或改變,對機構經營也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 機構審查合格後的獎勵原則,私立機構每床2萬元、公立機構1萬元,但最高只獎勵100床,造成機構規模之不公平,更有違機構設立標準規定之嫌(規定最高 200床)。
- 獎勵金床位數計算基準不公平,老福及身障機構以前一年度12月之實際收容人數核算,護理之家及長服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以前一年度12月開放床位計算。
- 未達該年度需查核之全部指標,除無法取得當年度獎勵也同時終止資格,往後也不能經改善再申請,失去品質再提升的機會。況且每一機構各種主客觀條件、資源、需求不一,因而阻斷卓越化的機會,有失計劃之目的。更罔顧住民權益、機構永續經營及提升住宿機構涵蓋率之目標。
- 獎勵金屬於類恩給制,雖改善了營運資金需求,是否落實品質提升不得而知。但以分配、使用效率而言,是機構經營最佳方式。
"未達核查標準者便失去獲得品質提升獎勵的機會,罔顧住民權益、永續經營及提升住宿機構涵蓋率之目標。"
在住宿式服務尚未納入長照2.0支給付條件對象之際,為滿足住宿服務需求者高品質及合理支出需要、反映成本並確保服務品質及創新永續經營,達到長照2.0之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之在地老化目的,建議如下:
1.原計劃思維架構不變下,本期計劃今年底結束,明年能延續並修正,且能隨時依執行結果滾動式修正。針對當年不合格之機構,也能就其不合格項目再改善重新申請。
2.翻轉品質提升思維,提升計劃之效能效率,減少主管機關行政作業及機構壓力。現行指標項目、內容不如機構評鑑辦法之完整、嚴謹,建議依主管機關評鑑成績合格為申請資格,並就其評鑑不足項目或機構品質核心項目,甚至依機構發展需要創新項目,例如:因應COVID-19分艙分流及非接觸照顧設施設備、人力資源提升、智慧照顧軟硬體等,提出欲改善項目。
3.為達公平性及統一獎勵標準,符合申請資格機構皆能在設立標準規定下,依前一年底開設床位數之實際收容人數為獎勵標準,不因機構屬性規模而有不同,因這些條件因素跟品質提升無關。
為緩解住宿服務需求者及機構之負擔壓力、增加涵蓋率,除持續提高使用者補助額度,也建議在確保服務品質條件、簡便行政作業下,提高機構獎勵金。但根本之道還是盡早規劃社會型長照保險,穩定財源,將住宿服務納入長照2.0服務對象。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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