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晏潭專欄】私校退場與高齡社會的綜合挑戰與機會

【蔡晏潭專欄】私校退場與高齡社會的綜合挑戰與機會
2023/03/24

這幾年,或可預期的未來多年內,將會有2個課題出現。一個是私校退場,另一個則是高齡化長照需求的問題,兩者會接連重複或者交叉上演。筆者嘗試從以下幾個面向觀察,並提出相對應建議。

縱然立案私校退場條例,學校法人之主管機關於法有據,可以有效命令私校解散。然而,解散後的廣大私校校舍、教室及資產,將面臨非常龐大的維護/改建成本或荒廢孳生公安問題,若無法活用這些「歸公」校產資源,將導致全民吸收巨大無效益成本的後遺症。因而,解散私校應該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而非是一個常態。

善用私校「改辦」的退場機制避免被強制解散

就私校法之規定,私校退場可能情況包含合併、改制、改辦、停辦及解散清算等,關於改辦部分,私校有哪些可行的「改辦」選項呢?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1條之規定,學校法人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此外,教育部曾發函明確指出,學校財團法人申請改辦後之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保有公共性及公益性,且所剩餘財產辦理之事業應可持續發揮同等辦理學校時對社會之貢獻及價值,參考範圍如(表1)。因此建議私校不能與時代產業趨勢脫節,更不能過度不切實際的樂觀期待而錯失改辦的最佳時機。

長照機構種類與主管單位/創新照顧

不只應滿足公共性及公益性  還須滿足基本財務可行性

私校從創立到退場,大多數的關鍵不在於公共性或公益性的不足,而是少子化衝擊導致財務缺口。而依據教育部函文附件之建議參考改辦項目,能符合未來高齡化產業趨勢發展且兼顧財務可行性的選項,應該還是在社會福利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這個選項。主要是因為居家服務或者是社區式長照服務目前皆有取得政府補助,而住宿式長照機構雖然是以自費為主,但市場上是需求大於供給,對於經營者而言有很大機會能達到財務自給自足。

要滿足「財務可行性」要件改辦為長照法人是重要評估選項

政府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目標,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提供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此外,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業經2018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

長照法人可分為長照社團法人( 非以公益為目的)、長照社團法人( 以公益為目的) 及長照財團法人三種型態,而長照財團法人應該是最適合私校改辦長照服務機構的選項。茲列表比較如表2。

3種長照機構法人結構一覽/創新照顧

2025年將是台灣人口板塊錯位的關鍵年,自此進入超高齡社會,2位老人才有1名幼兒,扶老比(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老人比率)的板塊壓倒扶幼比(工作年齡人口扶養幼兒比率),每位老人只剩3.5個年輕人供養。

但,反過來思考關鍵角度是,為何老人一定是需要人供養?當超高齡社會的出現,那也說明傳統以小孩及年輕人為主軸的私校,其關鍵問題不是退場,而是轉型為多元思考。而這也是2021 年臺灣教育界的一個突破性發展,開放私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關鍵變革。

長照不是私校不得已的選項而可能是跨業合作場域

觀察日本跨產業長照連鎖業者,就有不少具備「長照事業」、「醫療事業」及「學校」3種事業體的個案,以下茲就台灣私校與長照結合可能情況與模式,彙整如下,期待私校能主動評估掌握先機。

(一) 私校存續之情況:

模式1: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以學校法人為主體,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

模式2:依據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規定,轉投資( 直接或者間接) 長照法人。

(二) 私校退場之情況: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1條、民法第65條、財團法人法第4條,以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等等之相關規定,私校法人改辦為長照財團法人。

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驅使下,各產業都正在因應轉型,而私校在這個新時代裡需要主動掌握「公益性、財務可行性及創新未來性」的發球權,才可能避免進入不可挽回的解散清算逆境。

人口和產業的結構變革,要建立一套私校通用的解方並不容易。私校應以成立的願景和使命出發,並透過策略性思維,找到競爭力;私校找到出路,而全民也才是真正的贏家。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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