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專欄】違法或違憲?長照申請給付辦法的爭議

【賴添福專欄】違法或違憲?長照申請給付辦法的爭議
2024/03/28

總統大選各組候選人都將長照列為重要政見,選舉結果由賴清德副總統勝出,其競選長照政見將影響爾後長照發展。爾後也將陸續就其政見內容解析探討,提供建議供政府酌參或延續。

目前長期照顧模式有長照2.0、住宿式服務、自行照顧及聘僱外籍看護。長照2.0係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1條制定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辦法)。在住宿式服務使用方面,是由家屬自行尋找立案之各類住宿式機構,再依「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以下稱方案)向政府申請補助。這兩項辦法及方案為長照政策執行重點,但不同的服務方式適用不同的辦法、方案,造成不公平及不符比例原則。

長照給付辨法與住宿機構補助方案4差異

①補助方案限4級以上:適用辦法者評估等級1至8級都能得到不同照顧模式及補助,方案的使用者只有評估等級4級以上者,才能得到補助金額。

②長照基金給付、補助金額不同:符合辦法使用者,一般戶失能等級2級即可,每月給付補助8417元,逐級增加,第4級1萬5607元,最高的第8級3萬391元,如屬偏鄉資源不足區再加20%。使用方案需求者,民國112年開始不設排富條件,卻有失能等級限制3級以下不補助、4級以上每月補助提高至1萬元的規範。

③長照基金分配使用不均:111年長照基金預算560億元,符合補助方案者有8.5萬人,占住宿機構使用人數94421人之90%,申請方案補助預算約5.1億元,占總預算1.09%。符合長照給付辦法使用者有44萬381人,使用預算554.9億元,占總預算之98.91%。占總需求人數近2成(17.65%)之方案使用者竟只分配到1.09%預算,比例明顯失衡。

④家屬經濟負擔不同:符合辦法使用者的一般戶家屬只需負擔16%,以最高8級家屬只需負擔5789元。使用補助方案4級以上者家屬,可得到1萬元補助,以各類住宿機構平均收費3萬5千元計算,家屬只得到28.57%補助,得自行負擔72.43%,每月約2萬5千元,家屬經濟負擔雖有不同但皆相當重。

以上2種模式的差異造成不公平、不符比例原則,甚至有違憲違法之疑慮。係因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將住宿式服務使用者摒除,違反母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第2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區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之平等原則。

補助方案未考慮完整的照顧內容

行政機關未依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制定周全辦法,只制定補助方案之行政作為,未考慮完整照顧內容,顯然以財源負擔為由,將住宿式住民與非住宿式使用者,給予不合理、不公平之差別待遇。因2種模式之分類及規範實不見關聯性,確有違平等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614號解釋,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住宿式服務如被摒除在該辦法之對象外,無法使經濟弱勢者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其健康、生命權時,該辦法違反比例原則之最大保護要件而有違憲之疑慮。行政機關依授權母法對住宿機構使用者有照顧義務,惟至今尚未訂定相關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行政不作為。

長照2.0制度實施至今已屆7年,服務人數成長4.47倍,服務機構布建成長17倍,得到超高滿意度。但受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摒除住宿式服務,使供需雙方成長受限負擔加重,雖一床難求,但住宿機構營運並未相對增加,及進住率(82.1%)不佳之矛盾現象。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有違憲及違法之虞。建議全面盤點廣納學者、專家、需求者及業者意見,盡速檢討立法及修正,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尊嚴及權益之目的。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摒除住宿式服務,有違憲及違法之虞,建議盡速檢討及修正。"

參考資料:李淑儀、蘇國賓、郝鳳鳴 住宿式長照機構規範違憲疑慮之探討,月旦醫事報告,第86期,頁7-22,2023年12月。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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