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嘉妙 臺北榮家保健組組長
衛福部於113年9月3日公告「住宿機構照顧品質獎勵計畫」,獎勵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達成必選指標一「機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EOP)」後,可依各機構意願選擇指標二至指標七之項目,達標後分別給予獎勵。其中指標二個別化支持計畫(下稱ISP)執行,令許多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工作團隊感到非常困擾,甚至因此放棄申請該項指標。
筆者依據指標二「個別化支持計畫(下稱ISP)執行」細項說明,認為此指標立意在於幫助現有住宿機構的工作人員跳脫舊有框架,一昧提供服務,應該看見服務對象的能力,透過服務過程增強或維持,以達到個案自我照顧功能,進而返家生活。但在指標上應用了ISP一詞,就框架該指標該有特定的書寫方式。ISP適用於身心障礙者服務提供的單位,亦被作為住宿式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指標,此類型的書寫方式廣泛應用在特殊教育、社福領域的老師、社工人員及教保員等。
因此,在住宿機構照顧品質提升獎勵計畫中,規範住宿式身心障礙機構強化此指標項目以作為獎勵,是可以理解並認同。反觀,以護理師為主要專業人力的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平時所使用的個案服務計畫並非以ISP為主要撰寫方式,為了達到此一指標,需要額外製作相關的表單與紀錄方式,重複做工造成線上人員困擾。
查閱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皆未見有使用ISP一詞,但卻有「個案服務計畫」、「住民服務需求及照護計畫」來詮釋相同的工作內容,在這類指標後續,也要求提供住民整合性照顧,來達到跨專業整合照護。若照顧品質獎勵計畫想要提升一線工作人員的能力,應該立基在線上工作人員原先的工作基礎上,而不是再重新擬定一個新的指標,增加工作人員的困擾,這與獎勵計畫期望減少工作人員紙本作業,完善服務對象照顧品質的目標相違背。
建議應該考量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現有的照顧計畫撰寫方式,實際提升住民自我照顧能力之策略,並評值效益後,做為持續檢討改善的內容,並透過成功個案經驗,與其他機構進行個案交流,彼此學習。
表、比較不同種類住宿機構專業人力及專業服務指標內容
機構類型/ 評鑑指標項目 |
住宿式身心障礙機構 |
老人福利機構 |
一般護理之家 |
住宿式長照機構 |
社工人力比 |
生活重建機構1:35 生活照顧機構1:50 |
1. 長照型、養護型、失智型1:100 2. 安養型1:80 3. 49床以下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
1:100 |
1:80 |
護理人力比 |
1:40 小型機構(服務人數不超過40人)護理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 |
1. 長照型1:15 2. 養護型1:20 3. 失智型1:20 |
1:15 |
1:20 |
專業服務規範 |
1. 4101.個別化服務/支持計畫之擬訂 2. 4201.專業團隊服務模式 |
3. B2個案服務計畫與評值及管理情形 4. B5跨專業整合照護執行情形 |
1. B1住民服務需求評估及確實依評估結果執行照護計畫 2. B2提供住民整合性 照顧,並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
1. B2個案服務計畫與評值及管理情形 2. B4跨專業整合照護執行情形 |
以上資料參考各類住宿機構評鑑基準/指標
關於作者
洪嘉妙,臺北榮家保健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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