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面面觀 | 舊型態長照機構轉銜為新制長照社團法人之課稅解析

財稅面面觀 | 舊型態長照機構轉銜為新制長照社團法人之課稅解析
2020/06/14

長照機構法人化的方式有兩種,一者為新設立的長照社團法人,另外一種為舊制長照機構轉銜為新制的長照社團法人,而第二種樣態的長照社團法人涉及之課稅問題最為複雜。筆者茲以相關輔導轉銜為長照社團法人之案例經驗,舉例說明幾項關鍵的稅務議題供長照業者參考。

1. 「不動產」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及之稅務議題

依據財政部4月發佈的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8720號之最新解釋令,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之土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

財政部本次之函令並非租稅優惠,有幾個重點需要特別關注:

(1) 不動產移轉價值若低於市價仍可能涉及贈與稅之風險

本函令僅說明地主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取得社員資格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

徵贈與稅之範圍」。此乃當然之理,因為地主是有代價的用不動產換取得社員的資格,並非無償取得社員資格或無償贈與不動產給法人。

不動產所有權人移轉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予依法設立之長照社團法人,並取得社

員身分,該法人設立時之資本額、不動產價值及所有權人取得社員身分之出資額。若涉及所有權人藉上述不動產之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仍得查明個案事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

(2) 不動產移轉市價若高於取得成本則可能涉及所得稅之問題

本函令僅就遺產及贈與稅法作核釋,但並未說明有無所得稅之問題。依據長照社團法人

之送件必要文件,若以不動產作價出資,需要提供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依據實務經驗,大部分的不動產鑑價報告金額都遠高於不動產原始取得成本,如此一來,出資社員會因為不動產取得之原始成本與鑑價報告之差額而被課徵所得稅,此稅務成本提醒業者需要特別注意。

2. 「動產」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及之稅務議題

舊制長照機構若轉銜為新制長照社團法人,一定涉及既有使用中動產移轉的稅務議

題,此議題可分為營業稅及所得稅2 面向探討:

(1) 動產移轉的營業稅風險

舊制長照機構若將使用中的動產移轉給新長照社團法人,若此移轉有相對應計價,應屬

於貨物之移轉,涉及5%營業稅的稅務負擔。若屬於無償移轉者,是否會被視為銷售?此則有待進一步之釐清。

(2) 動產移轉的贈與稅風險

舊制長照機構若將使用中的動產無償移轉給新長照社團法人,此有可能涉及贈與稅之風

險,茲提醒轉銜長照業者需要特別注意此項稅務風險。

結語

筆者觀察近幾年的國稅局選案重點,長照機構已經是被列為稅務重點查核標的之一。換言之,政府逐年擴大資源挹注長照產業的同時,對長照產業之財務透明化與租稅合規化之要求也日趨嚴謹,建議業者需要及時掌握相關法令及新舊制轉銜的關鍵稅務議題,並建立治理機制進行有效稅務風險管理,避免疏忽而引起的爭議和訴訟。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