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照機構的經營實務中,曾聽過或遇過機構住民跌倒而造成髖骨骨折或顱內出血、因吃飯時嗆到而造成窒息死亡或吸入性肺炎、家屬對重大決策無法決定或意見不一、家屬失聯或住民應收帳款處理等;此外,機構股東間對於利潤再擴大投資或先回收分配的意見分歧,勞資關係與外勞逃逸失聯等爭議調解、房東租賃或承包商履約的紛爭,或是衛福財稅機關之處分裁罰等事件,這些都是機構經營團隊難以完全避免或必須費心操煩的議題。
那麼,該如何事前預防、事中處理或解決脫困呢?是否能從經營管理角度,建立紛爭處理有系統性的思考模式?似乎都值得經營階層加以探討及瞭解。
由經濟實質判斷法律紛爭策略
經營者在面對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理,若由經營績效與管理思維出發,對現行法律體系可以依據風險與效益進行結構化分析,亦即機構在經營效益上該如何評價該事件損失風險? 或是如何利用法律架構將損失風險轉為經營效益(尤其是轉化為住民與機構雙贏的經營效益)?機構經營者方能由經濟實質來判斷法律紛爭的策略決定。
而所謂照護體系常見的法律風險,可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3 大責任體系,亦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責任有時單獨存在、可能同時並存、更常會相互影響。
民事首重損害賠償
在民事責任上,重點在「損害賠償」,且有損害才有賠償,賠償義務要看因果關係及有無長照義務的違反;而注意義務或是可歸責事由,就要看看機構人員有無按照衛福長照法規執行。故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例如教育訓練或照顧指引等),及日常照顧時的照護紀錄是否完整,甚至機構區域內錄影資料,都曾是實際訴訟攻防時能否勝訴的舉證關鍵。
刑事責任較難成立
而在刑事責任上,重點則是「罪刑法定」與「行為人責任」,無論是醫療糾紛或是長照紛爭,同一案件的民事賠償都較易成立,刑事判決則較難成罪,而且刑事訴追係以實際執行照顧的該行為人為主,故即使經營團隊可能要負擔民事責任的連帶賠償,但要因監督疏失或不作為而成立刑事犯罪,其實並不容易。
若是僅涉及告訴乃論之罪(過失傷害或重傷害——即住民雖有健康損傷但並未死亡), 也可利用民事和解來換取刑事緩起訴或緩刑判決,再加上保密條款來維護機構名譽,也是一種危機處理的策略實施。
而在民刑訴訟中,有時家屬或員工亦同時對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或檢舉,而對機構另外衍生了行政裁罰處分;亦常有主管機關於單純行政督考時,卻發現機構有嚴重違法行為, 而依職權將長照機構移送司法檢調。
故從經營團隊角度出發,需將該事件所有可能責任的範圍深度與交互間影響列出後,對民事賠償、行政裁罰與刑事責任排序,並在合法可行的範圍內進行權利義務的交換或與策略上的取捨,亦即法律責任的民事上賠錢了事、行政上撤換負責人與刑事上判刑坐牢,在經濟實質上當然會有不同的策略思維。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蘇嘉瑞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醫師,具有數十年的臨床執業與機構管理經驗,並擁有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除有豐富的照護紛爭及訴訟實戰經驗,擔任縣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委員,並實際輔導多家全國性長照機構法人的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