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一信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
我國在2018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將原本只有在民法、非訟事件法及散落在各部會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變成一部法律。為了方便民間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擴大(或縮減)或更改業務範圍,法中有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三種改隸樣態途徑(第4條)。財團法人也可以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數個(兩個以上)財團法人也可以合併,但須經四分之三董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合併後可以新設或由存續財團法人繼續營運,消滅的財團法人應辦理解散。
文/孫一信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
我國在2018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將原本只有在民法、非訟事件法及散落在各部會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變成一部法律。為了方便民間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擴...